(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董文元与朱明望、缪仁加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文元,朱明望,缪仁加,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351-1号申请执行人董文元。被执行人朱明望。被执行人缪仁加。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朱明望。本院于作出(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所有的座落,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仁加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环河北路3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