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文茂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文茂。委托代理人潘绍春,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梁从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赵文茂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上诉人赵文茂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其纠纷已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已明确了管辖法院为由,申请撤回因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提出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文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文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冯春梅代理审判员  何俊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