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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林中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刑初字第002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中,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8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18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4]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中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中及其辩护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林中酒后到王某2家经营的石材店内盗窃,被受害人发现后,王林中持刀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属,并抢走现金1700元,后王某2的爱人候某2将刀夺下并将王林中砍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林中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林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辩称案发当晚酒后到被害人家中找水喝,入室内后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侯某2即持刀将其砍成重伤。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2、侯某2夫妇在方城县城关镇和庄村鲁姚路租赁临街房经营一石材店,并将店面后边分别隔离一间住室和一间厨房,用于平时二被害人及二个孩子生活起居。因石材店财物曾经被盗,故王某2、侯某2晚上休息时临街卷闸门没有上锁,并留有缝隙。2013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林中酒后进入二被害人住室,对二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并持被害人厨房的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将被害人王某2手包内现金1600余元掏出装在自己的裤兜内。后被害人侯某2持刀将被告人砍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林中亲属补偿被害人王某2、侯某2现金45000元。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林中被方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王林中的户籍证明。(2)、王林中前科查询及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4)、王林中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2、证人证言(1)、证人候某1证言2013年6月25日凌晨的时候,我正在睡觉,有人吵吵把我吵醒了,我看见一个男的光着上半身站在我们家卧室的门口,我父母也都醒了。接着那人在我家转了一圈拿了把菜刀进到我家的卧室里面,说不让我们动,再动砍死我们。我看见他去翻我母亲的挎包,还从挎包里拿钱,那人拿住钱在手里一握就把钱装进他的裤子口袋了。后来那人开始拨我家卧室里面的插销、扭灯炮,灯不会亮了。不到一分钟,那人又把灯泡扭亮。我看见那人走到我父母和我妹妹睡的床前,我没看见他去干什么了,我母亲踹了那人一脚,再接着我父亲就从床上跳下来给那人厮打,我看见我父亲手里拿着菜刀,那人还夺刀,后来我害怕眼闭上就没敢再看。过了一会我看见那人在我家卧室外面的地上躺着,地上有血,我床上、被子上都有血。我听见我妈在外面喊人,喊着“快来人、快来人,有小偷”。我父亲在和那人夺刀的时候手还被割流血了。我记得那人拿我父亲的手机了,因为我听见我父亲的手机的声音在卧室外面响了。(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大概三点多,其听见东边有个女的在喊着救人,到石材店门口看见店面卷闸门开着,店里面快到墙的地上躺个人,地上还有血。并证实听见喊救人之前没多长时间,听见其馍组门口的狗叫了一阵子,好像过去的有人。(3)、证人张某1证言我们接诊过一个叫王林中的病人,起初他自称叫王东华。伤的比较重,是刀伤,主要分布在手部、背部、头部、腹部、颈部,共有大约20处刀伤。是被120出诊的医生及一个公安局的民警一起送过来的。他被送到我们科里时处于嗜睡状态,上身光着没穿衣服,下身穿了条深色长裤,脚穿深色皮鞋,浑身都是血,也分不清裤子及鞋的颜色了,我们在对他身上伤口进行处置时,发现他右侧裤子口袋里装有2022元现金及一串钥匙,左边口袋里装有一个空烟盒。现金当时全部是一团一团,最大的一团是500元,其他还有300元,200元、100元的都是团状,也沾的都是血,我把现金一张一张的展平,然后用水进行了清洗,一共是19张100元的,2张50元的,还有零钱10元的及1元的共22元。就是用手攥的,看那样子不是一次装口袋里的,就是一疙瘩一疙瘩的。空烟盒我们当时就扔了,现金有2000元我们给他交住院押金了,剩余的22元及他身上的一串钥匙我们后来交给了公安局的民警。(4)、证人吴某证言案发第二天上午,我外甥给我打电话说王林中在方城县人民医院,王林中对我说他打架被人砍伤了,他自己喝晕了,啥事也说不清。我想着王林中的妻子刚去世,还有两个孩子,家里不容易,就想着找中间人从中调解此事,经过多天的调解,我自己拿钱包赔了王某2家各项损失45000元,对方不再追究王林中的责任,当时王某2的父亲说没有立案。(5)、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3年6月24日下午五、六点的时候,王林中拿了一瓶酒,喊其一同到同在北环路住做铝合金门生意的邻居处喝酒。到晚上九点左右,三个人喝了两瓶多酒,都喝晕了,其把王林中送回到家门口。(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当晚凌晨得知女儿王某2家有人抢劫,到现场看到警察处警。其女婿候宝忠的手上和眉头上流血,一个外孙吓迷了。2014年8月份的一天,金某找到其说当晚王林中抢劫的事情想要私下调解一下,说不让其再去追究,其让对方把王林中抢劫女儿家的钱、候宝忠的治疗费等费用拿出来,后来对方包赔损失45000元钱。(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调解、赔偿的过程同王某1证言内容一致。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陈述我们家在鲁姚路边做石材生意,因门口放的东西被盗过,后来我们晚上睡觉的时候就不锁门了,平时把门拉下来离个缝。今天凌晨约2点多,我突然听见外面门响的声音,接着卷闸门就被拉开了,随即我就赶紧从床上坐起来,这时看见有个男的已经进到屋里站到我们住室的门口了。这个人有40多岁,稍胖,眼小,1.70多点。我刚开始以为是熟人,就给他打招呼说:“你过来了。”他开口就噘骂:“日你妈,睡那别动,用被子蒙住头,敢起来后来杀你一家。”我儿子和女儿当时都在屋里睡着,我和丈夫听后都不敢动了。那人关上我们住室的门在屋里翻东西,过了一会儿我从被子缝往外看,看见那人到隔壁去把俺家的菜刀拿了过来,我们床头处放的有甜瓜,他过来就问我们:“叫吃瓜不?”我丈夫说:“你随便吃吧。”他在床头柜上用菜刀切开瓜吃了,他可能看见我的皮钱夹子在俺儿子睡的床脚头处放着,就去翻我的皮夹子,把里面装的一个存折掏出来扔到桌子上,将里面装的一千六、七百元钱都掏出来装到他裤子右口袋里了,我看见他连一块钱的纸币都装走了。后他把屋里的电扇关掉,转着找屋里的灯泡开关,没找到,就把旁边电脑桌上插座上的几个插销都拨掉了,又拿着菜刀把插销头割了割,后来看灯泡还关不掉,他就把灯泡拧松后熄灭了。这时我丈夫趁着屋里黑就想从床上起来,结果发出了点声响,那人接着就把灯泡拧亮。说我丈夫:“日你妈想叫砍死你哩吧。”我丈夫后来也没敢再动,那人惦着刀走到我们床前头,拽住我的腿把我拽到床边上,他一个手拿着刀另一只手就拽着脱我的紧身短裤,当时把我的紧身短裤及里面的内裤都拽了下来,我两只手拉着短裤及内裤不让他脱,他就把另一个手里拿的菜刀放到旁边的床上,然后两只手上来脱我的短裤和内裤,他把我的短裤和内裤都脱下来扔到了一边,我丈夫趁机扑过去把刀攥手里了,拿着刀砍他了。我也记不住我丈夫砍他多少下了,我和丈夫把那人从我们住室推出去到了外屋,那人弯腰还准备拿东西打我们,我对我丈夫说:“你别用刀砍他了,用凳子砸他。”我就随手拿着旁边带靠背的小椅子朝那人上身砸了两下,我丈夫拿着椅子也砸了那人两下,后来那人就被砸倒了没再起来。我出去把外面的门打开,喊了几声:“快来人啊,招贼了,杀人了。”接着我就用屋里的座机电话拨打110报警了,报警后我又打了120急救电话。我钱夹子里的一千六、七百元的现金其中零钱不到一百元,五十元1张及一些十元的票面,还有两张一元的,其余都是一百元票面的。我丈夫的手机在外屋办公桌上放着,当时也被那人拿着装自己身上了。他被砍倒后,我丈夫的手机从他裤子口袋里掉出来了,那人自己的手机也掉出来了,我丈夫的半盒黄金叶牌香烟放在门口的桌子上,后来也不见了。(2)被害人候某2陈述今天凌晨三点左右,我妻子王某2听见门响起床,我没有起床,她开了小屋的门,见进到外边店里一个人,她以为是庄上的邻居小东,说了两遍“进来吧,小东”。我一听有人就赶紧穿衣服,结果那个人也没有进来,站在小屋门口对我和王某2说:“躺那!躺那!蒙住头”我一听知道不是小东,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吓得也没有敢起来,王某2也吓得到床上了。那个人在外边的厨房拿了个菜刀进屋了,我听见打火机响了,也不知道是不是他吸烟了,他看见床头柜上放了个甜瓜,用刀将瓜一下切开了,我当时用被单蒙着,从缝里向外边看,他还用刀对着我脖子不让我看。我还对王某2说别喊,因为当时两个小孩在屋里,我怕那个人伤害孩子。那个人将王某2床头柜上的挎包里的钱拿走装到他裤子口袋里,王某2还说“钱你请拿走了。”那个人拿了钱后关灯、拔插座上的插销、用手将灯泡拧掉,又把灯拧上,他还不要我们动,威胁杀我们全家。他手里有刀,我身边啥也没有。他就到床边,将刀放到床上,摸王某2扒王某2裤子,王某2用脚蹬他一下,喊道:“干啥哩?”。那人拽我妻子弹力裤时,把刀放在我妻子东边的床上了,我就起来将床上的刀抢了过来,他就上来夺刀,我右手握着刀把,左手握着刀身,结果我的左手食指被刀划伤了。我就用刀砍他,也记不清砍了几刀,他就从里屋出来,还想同我打,王某2不让我再砍他了,我就用屋里的椅子抡他两下,他就倒在地上了。王某2就跑到外边喊人,又拨打了110报警。我和我妻子的手机都在小屋外面的桌子上放着,那人让我和我妻子躺那蒙住头以后,我听见那人在摁我的手机。4、被告人王林中的供述与辩解那天晚上我喝酒了之后到券桥乡党桥村要账,在路过南环路一家人家门口的时候,我因为喝醉酒口渴到那家找水喝,门离了一个缝隙,我推开门进去的,屋里还有灯,很明。他们夫妻两个在床上坐着。那个男人说我半夜三更上他家偷里,我喝了酒说话也冲,我们就争吵起来了。他从床头边上拿了一把刀把我砍伤昏迷了。等我清醒的时候就在方城县人民医院了。我当时随身带了2100多元钱。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中以暴力相威胁,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没有抢劫被害人财物,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侯某1、刘某、张某1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酒后在凌晨3时许,进入二被害人住室,持菜刀对二被害人实施威胁,抢劫被害人现金1600余元,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罪证据体系,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林中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林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杰远审判员  文大强审判员  郭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 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