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三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维海与被告梁中学、褚守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三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于维海,男,193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义兴村梅伦屯。委托代理人刘云,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义兴村梅伦屯。被告梁中学,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义兴村梅伦屯。委托代理人于恩学,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褚守峰,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福兴乡义兴村梅伦屯。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于维海与被告梁中学、褚守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维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与被告梁中学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恩学、被告褚守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初种地时,原告到自家地种地时,发现少了半根垅,原告找到义兴村委会,当时村主任是褚守利带人去拉的,处理结果和意见是没有多垅的。但原告得知褚守利量完原告的地邻梁中学的土地够数时,就没有再往下家褚守峰量地,致使原告的土地缺失至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今年原告又找到村委会和福兴乡司法所进行处理,结论是原告的地邻梁中学和褚守峰各多出半个垅,而被告梁中学同意给原告半个垅但被告褚守峰不认可返还。具体诉讼请求为:1、请求二被告返还土地及赔偿经济损失费1000元;2、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梁中学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告与被告梁中学之间是紧挨着的地邻,每逢偶数年份,双方之间的土地数量均符合当年村里分给的数量。每逢奇数年份,就有一垄土地为双方共有,这个时候,双方就轮流拥有整垅土地,今年恰好轮到被告梁中学耕种。因为原告在计算面积的时候,应该把半垅的面积计算在内。由于分散人工起垅的原因,造成垅的宽窄不均。2012年村里量地时,原告家的地并不少,2015年村里再次量地时,原告的西邻张国忠家多出两垅,原告刘云家少一垅被告褚守峰家只多30公分。而褚守峰家之所以多出30公分,也是因为2003年李方武任书记,王峰任会计时,褚守峰家发现自家的地的数量不足,缺少30公分左右。经测量以后,村里从褚家东邻刘继信家划出一垅给褚家,村里从机动地中划出两垅补偿给刘继信家,就这样褚家反而多出了30多公分,这30多公分显然是村里多分给褚家的,而不是原告刘云的。由于垅的宽窄不均,丈量的位置不同,所得出的数据也不同,在地的南头、中间、北头分别丈量,数据也不同。如果从地的中间丈量(村里2015年就是这样丈量的),褚家会多出约30公分,如果在地的北头丈量,则褚家的地还略少一点,如果从地的南头丈量,则原告家的地并不少。如按原告所说,2012年他家的地已经被他人侵占,那么至今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褚守峰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告与被告梁中学之间是紧挨着的地邻,每逢偶数年份,双方之间的土地数量均符合当年村里分给的数量。每逢奇数年份,就有一垅土地为双方共有,这个时候,双方就轮流拥有整垅土地,今年恰好轮到被告梁中学耕种。因为原告在计算面积的时候,应该把半垅的面积计算在内。由于分散人工起垅的原因,造成垅的宽窄不均。2012年村里量地时,原告家的地并不少,2015年村里再次量地时,原告的西邻张国忠家多出两垅,原告刘云家少一垅,被告褚守峰家只多30公分。而褚守峰家之所以多出30公分,也是因为2003年李方武任书记,王峰任会计时,褚守峰家发现自家的地的数量不足,缺少30公分左右。经测量以后,村里从褚家东临刘继信家划出一垅给褚家,村里从机动地中划出两垅补偿给刘继信家,就这样褚家反而多出了30多公分,这30多公分显然是村里多分给褚家的,而不是原告刘云的。由于垅的宽窄不均,丈量的位置不同,所得出的数据也不同,在地的南头、中间、北头分别丈量,数据也不同。如果从地的中间丈量(村里2015年就是这样丈量的),褚家会多出约30公分,如果在地的北头丈量,则褚家的地还略少一点,如果从地的南头丈量,则原告家的地并不少。如按原告所说,2012年他家的地已经被他人侵占,那么至今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维海与被告梁中学、褚守峰均系肇源县福兴乡义兴村梅伦屯村民。原告于维海应分义兴村承包田土地宽度15.42米,现承包田土地宽度14.82米,实际宽度缺少60厘米。通过乡司法所与义兴村村委会联合实际测量,右邻梁中学应分承包田土地宽度13.2米,现承包田实际宽度13.5米;梁中学右邻褚守峰应分承包田宽度19.14米,现实际宽度19.44米,各多出30厘米。本院认为,被告梁中学、褚守峰各自侵占耕种原告于维海半个垅(宽30厘米)承包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梁中学返还半个垅(宽30厘米)承包田、被告褚守峰返还半个垅(宽30厘米)承包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1000元,因其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又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不存在诉讼时效抗辩,故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立即将位于福兴乡义兴村头节地半个垅(宽30厘米)承包田退还给原告于维海经营;二、被告褚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立即将位于福兴乡义兴村头节地半个垅(宽30厘米)承包田退还给原告于维海经营;三、驳回原告于维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梁中学、被告褚守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兴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精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