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薛清明申请执行陈秀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清明,陈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薛清明,男。被执行人陈秀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清明与被执行人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洪明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代理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