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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第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兵、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双河口千洲酒店二楼好乐迪歌厅唱歌时,因与其女友陈某某发生口角,将其所在包房内的话筒砸坏后走至二楼电梯口。该歌厅工作人员上前要求其赔偿。谭某某更加气愤,遂多次用力踢打电梯门,致电梯门移位、电梯轿顶及电梯电器设备损毁。民警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损毁的日立厅门门头DP-900、日立轿厢通信板MCUB、日立门机驱动板DIM等物品共计价值19161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重庆千洲酒店有限公司44000元,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损毁物品照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谅解书、发票复印件、维修报价单、证人金某某、陈某某、袁某、朱某某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光碟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还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合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薇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