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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文广与乔显贵、国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广,乔显贵,国辉,李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徐文广,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乔显贵,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被告国辉,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李臻,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原告徐文广为与被告乔显贵、国辉、李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洪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启庭、孙云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乔显贵于2012年3月份到4月份,分四次向原告借款41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分别出具借条四份,约定月息2.5%。其中6000元及利息部分由被告国辉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5000元及利息部分由被告李臻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无理拒付。现原告无奈,具状起诉到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发现被告并不在此居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视为被告不存在,故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文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洪波人民陪审员  孙启庭人民陪审员  孙云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