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巫某某(系罗某某之妻),女,生于1968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沙河镇青岩村一组。被告符某某,男,生于1990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茶镇镇木竹坝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不便于本案处理为由,对本案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仁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富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