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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