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