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唐存华与重庆美燚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存华,重庆美燚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41号原告唐存华,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美燚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31号3-2号。法定代表人王雪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存华诉被告重庆美燚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唐存华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唐存华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存华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