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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外号:肥弟,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2010年4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泽凯,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钟彪审判员  王佳曼审判员  庄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伟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