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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晓冬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冬,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155号原告林晓冬,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英瑜,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林晓冬与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睿担任审判长,法官张辉、苏汀珺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原告林晓冬的委托代理人吴立骏、被告汉王科技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晓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晓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十七元,由原告林晓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睿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苏  汀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晶书记员陈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