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潘道华与天津市静海县国税局、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道华,天津市静海县国税局,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76号原告潘道华,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国税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桃园路7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继革,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52号兴云里1号楼。负责人魏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颖楠,该公司人力派遣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道华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国税局、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潘道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吉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