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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春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培德,鲍春刚,刘立刚,李太强,郭敬敬,张景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陶绪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培德。被告鲍春刚。被告刘立刚。被告李太强。被告郭敬敬。被告张景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市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培德、鲍春刚、刘立刚、李太强、郭敬敬、张景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钱 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