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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平南县顺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陈辉、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顺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辉,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顺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贺岗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黄秀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辉,居民。被执行人李玲,居民。申请执行人平南县顺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324号、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辉、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6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74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执行申请费67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辉、李玲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