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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程鹏与魏书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魏书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561号原告:程鹏。委托代理人:蒋明波,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041109387。被告:魏书宽。原告程鹏与被告魏书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审后,原告程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鹏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鹏负担。审判员  韩成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爱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