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89-3号原告: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高,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明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敏,公司董事长。被告:巫亚敏,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骆彩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巫亚敏、骆彩英下落不明,于2015年6月13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遍程序。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