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叶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74号罪犯叶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了(2014)闻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叶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作为后勤人员,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积极协助民警维护楼道秩序,认真清点人数,完成好民警安排的各项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该犯于2015年2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4月15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