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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标达科技有限公司、简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6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承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舒洋,该行员工。被告:珠海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简邦平。被告:简邦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苏小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429。被告:简邦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6213。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60万元为限。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简邦平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三街118号1栋603的房产(权证号码:01××62);二、查封被告苏小蓉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中澳新城景湖居H1幢401房的房产(权证号码:02××62);三、查封被告苏小蓉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1号星洲花园95卡的房产(权证号码:02××44);四、查封被告苏小蓉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乐怡路1号星洲花园90卡的房产(权证号码:02××23)。以上房产查封金额以46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帆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