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2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梨头园村六组其弟弟彭勇军家院子内看望母亲时与弟媳被害人杨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彭某甲在离开该处到村口小卖部买烟途中,将与其继续争吵的杨某推倒在地并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势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费用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赔偿款收条、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4]3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甲系因家庭纠纷临时起意伤害他人,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彭某甲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彭某甲从轻处罚。经过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可以对被告人彭某甲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杨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琴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