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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继红与漆文强、漆兵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红,漆某某,漆兵之,关风芹,皇甫某某,皇甫月刚,尤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张继红。委托代理人沈大勇。被告漆某某。被告漆兵之(被告漆某某父亲)。被告关风芹(被告漆某某母亲)。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明通。被告皇甫某某。被告皇甫月刚(被告皇甫某某父亲)。被告尤建红(被告皇甫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红诉被告皇甫某某、皇甫月刚、尤建红、漆某某、漆兵之、关风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皇甫某某、皇甫月刚、尤建红、漆某某、漆兵之、关风琴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红撤回对被告皇甫某某、皇甫月刚、尤建红、漆某某、漆兵之、关风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红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丹丹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