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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二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樊永龙与罗俊强、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龙,罗俊强,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二初字第1108号原告:樊永龙,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克拉玛依市。被告:罗俊强,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邱万民,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强,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路**号。委托代理人:田玲玲,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齐琳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永龙与被告罗俊强、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愿意和被告庭下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投递费300元,合计1681元,由原告樊永龙负担。审判员  袁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