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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麻博、仵芳妮与康丹、陈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博,仵芳妮,康丹,陈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麻博,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仵芳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康丹,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陈富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博、仵芳妮与被告康丹、陈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博、仵芳妮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博、仵芳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博、仵芳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退付原告麻博、仵芳妮440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