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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诸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隋福宋与乳山市诸往镇东诸往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诸商初字第6号原告隋福宋。被告乳山市诸往镇东诸往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福宋诉被告乳山市诸往镇东诸往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且被告不反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福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