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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淮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与周维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淮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维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金堂县淮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陈先华,总经理。被告周维国,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堂县淮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维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周维国已向其支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淮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堂县淮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昕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