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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张集工业园(孙湾村)。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32楼。法定代表人李寿祥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宁路支行31×××88账户中的存款640000元于本日划拨至宁津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开户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处,账号:37×××2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王书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