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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王一×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绰号“大飞”,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一×,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王一×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诗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王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王一×与王甲、张某(均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9日17时许,上述四人经预谋抢劫他人钱财后,在本市河北区南口路天津外国语大学附属中学附近,发现被害人王二×、胡××并尾随至本市河北区新开桥上,被告人刘××与王甲当场采取殴打及言语威胁手段劫取王二×Iphone5型手机一部及现金90元,劫取胡××现金20元,被告人王一×与张某负责望风,后被告人刘××、王甲将劫取的手机和现金俵分。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Iphone5型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将被告人刘××、王一×抓获归案。被抢Iphone5型手机一部及赃款人民币110元已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二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王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二×、胡××陈述,同案犯王甲、张某供述,被抢手机及现金的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市交管局河北支队中山路大队出具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说明,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刘××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手机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被告人刘××、王一×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王一×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一×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王一×均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被告人王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爱青审 判 员  张剑波人民陪审员  田俊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蕊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