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李丹,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杨军。本院在审理李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