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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宜龙与袁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宜龙,袁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78号申请执行人:金宜龙,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果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金宜龙与被执行人袁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袁果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宜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果华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1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袁果华欠申请人金宜龙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袁果华于2015年7月30日付5000元,同年9月27日前付15000元,余款于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本案执行费524元由被执行人袁果华负担。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61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