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梅某某。被告同某某。梅某某与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某诉称: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梅某某与同某某于2000年7月在太白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某某入赘梅某某家。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1年农历8月22日生长女梅军某,2005年农历5月25日生次女同某盼,2008年农历1月15日生男孩同梅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梅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户籍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3、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认为:梅某某与同某某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及家庭稳定,梅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梅某某与同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