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樊利娟与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利娟,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樊利娟,女,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无业,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文化苑市政府家属院*号楼*单元*号。申请人赵君,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系中州铝厂工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158号院隧道局*号家属院楼*单元***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樊利娟、赵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樊利娟、赵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经解放区诉前调解工作中心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赵君自愿从2015年8月30日起每月归还樊利娟3000元,直至还清樊利娟借款60000元止。如赵君逾期不履行,樊利娟可对剩余未还借款一并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