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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5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个体。被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兹定于2015年8月13日9时开庭审理该案,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