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继春诉焦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春,焦红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张继春,男,1944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赵海军,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红军,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白山发电厂工人,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张继春诉被告焦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春诉称,2011年8月末,原告委托被告购买吉林市松白房地产开发的“松白馨园”房屋,同年9月9日原告通过汇款的方式给被告汇入人民币65000元,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购买吉林市松白房地产开发的“松白馨园”房屋。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回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65000元,并给付利息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焦红军辩称,1、我从来没有收到张继春给我的汇款;2、没有“松柏馨园”(项目楼盘),我也没有“松白馨园”(项目楼盘)房屋的事实;3、根本就没有这个(吉林市松白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个莫须有的。我跟张继春的亲外甥女曾经是朋友关系,虽在一起同居过,但是没有登记。(耿晓馥)汇钱的时间是2011年9月9日,我也收到钱了。耿晓馥给我汇钱的原因忘记了,当时我们的经济往来非常多,记不清了。2011年9月9日之前,因为张继春的二儿子张磊在深圳造假,在吉林被公安局抓进去了,张继春和耿晓馥管我借6.5万元,我当时也在深圳做生意,因为这个亲属关系,故我借钱给他们夫妻二人。我大概是2011年6月份左右借给他们夫妻二人的钱,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应该去银行都可查到,借钱的原因就是因为张磊出事了,耿晓馥给我汇款的6.5万元就是还我的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焦红军庭审中自认在“房号交易协议”上是其签字,在吉林市松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松白馨园”项目楼盘不存在的情况下,焦红军代理张继春与所谓的“李欣桐”签订了“房号交易协议”,将该楼盘房号卖给原告张继春。张继春之妻耿晓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南中支行将6.5万元现金汇入到焦红军银行卡中。当张继春发现该楼盘项目根本不存在向其索要此款时,焦红军未予返还。焦红军无证据证明其辩解的理由成立,其行为已涉嫌诈骗。故应驳回张继春的起诉,将此案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审原告张继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回原告张继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琰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