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民兴担保有限公司与沈亮、陆亚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德清县民兴担保有限公司,沈亮,陆亚萍,德清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民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民。委托代理人周旭涛。被执行人沈亮。被执行人陆亚萍。被执行人德清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亮。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民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德清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沈亮、陆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29883.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1029883.79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0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鲍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