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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培养、费明挣与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夏良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养,费明挣,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夏良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62号原告王培养。原告费明挣。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法定代表人项修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良设。原告王培养、费明挣与被告浙江盈洲船业有限公司、夏良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养、费明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养、费明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7元,减半收取5823.50元,由原告王培养、费明挣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