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江云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云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1259号罪犯江云金。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3)苏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云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复字第0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5日该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04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5月9日,该院还以(2008)苏刑执字第032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2433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3466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24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江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江云金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云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江云金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江云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云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舜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