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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霞,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286号原告王海霞,女,1975年9月10日生。被告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二组负责人王久峰,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与被告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王海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