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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进与张昌宏、姜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张昌宏,姜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张进,男,汉族。被告张昌宏,男,汉族。被告姜艳,女,汉族,系被告张昌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与被告张昌宏、姜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进承担。审 判 长  贺茂芳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