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香格里拉国际花园A区6号楼A6-1室。法定代表人施惠聪,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三路8号。经营者章植。被申请人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购物广场A区C座502室。法定代表人章顺华。申请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瑞祥商务宾馆或经营者章植、淮安市金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润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