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戚传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戚传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刘旭东。被告:戚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诉被告戚传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旭东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缴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忠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