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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戚传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戚传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刘旭东。被告:戚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诉被告戚传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旭东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缴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忠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