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1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小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俞小勇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俞小勇银行存款61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晔枫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