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中军与黄维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中军,黄维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范中军,男。委托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维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中军诉被告黄维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维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中军以自己通过庭外与对方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中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范中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潇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