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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中军与黄维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中军,黄维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范中军,男。委托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维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中军诉被告黄维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维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中军以自己通过庭外与对方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中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范中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潇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