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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詹玉湘,王志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詹玉湘,王志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37号原告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金润大厦16B。法定代表人彭彤,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伟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时代金融中心22D。法定代表人詹玉湘。被告深圳市友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北座802室。法定代表人钟旭东。被告詹玉湘,身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王志颖,身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出具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盛源投资有限公司、詹玉湘、王志颖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洵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