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执民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通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晨晓工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通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晨晓工具有限公司,林孟峰,杨金薇,林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吴招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通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林孟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晨晓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陈晓,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孟峰。被执行人杨金薇。被执行人林江平。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2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通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晨晓工具有限公司等五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晨晓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另案扣划,登记在被执行人晨晓工具有限公司、林江平、林孟峰名下的房产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通卓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乐清市天合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温州玖盈实业有限有限公司的15%的公司股权已另案冻结,浙江通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晨晓工具有限公司等五被执行人在本市均无车辆登记,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张碎杰尚欠的执行款400万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2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