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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与刘上元、张小翠、彭金生、陈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刘上元,张小翠,彭金生,陈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保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360X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腊路**号。负责人李萍,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刘上元,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勐海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张小翠,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公民身份住址祁东县洪桥县正东路214号,现住景洪市勐海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彭金生,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勐养农场制胶厂**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陈晓梅,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勐养农场制胶厂**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与刘上元、张小翠、彭金生、陈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陈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1、对刘上元、张小翠共有的建筑面积为278.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000727**号)予以保全。2、对彭金生、陈晓梅共有的建筑面积为157.4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000324**号)予以保全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保字第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