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国祥与李功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祥,李功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31号原告:高国祥,1963年7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李功龙,1989年11年25日出生。原告高国祥诉被告李功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高国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国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国祥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