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关少娴与韦永忠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少娴,韦永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少娴。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彩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永忠。委托代理人:吴成全,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少娴因与被上诉人韦永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韦永忠系关少娴的小儿子。2013年8月22日,关少娴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以240万元的价格拆除关少娴所有的广州市天河区********房屋。2013年10月22日,关少娴将所取得的上述240万元中的155万元转入韦永忠名下账号36×××43(卡号为62×××62)。关少娴表示该155万元是交给韦永忠代其购买房屋,并非赠与给韦永忠,但韦永忠取得该款项后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现关少娴名下没有任何房屋。韦永忠确认其于2013年10月22日收到关少娴转账的155万元,并于2013年8月22日与案外人订立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房,韦永忠收到关少娴转账的款项后,支付了上述房产购房款,现该房屋登记在韦永忠个人名下,并用于出租,每月收取租金4500元,房产证原件一直由关少娴保管。韦永忠表示上述155万元是关少娴自愿赠与给韦永忠,并非其以欺骗关少娴的方式取得。另查明:关少娴在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后,支付给了另外两个儿子各30万元。关少娴主张其患有老年痴呆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2014年的病历,韦永忠不予确认。原审法院在庭审中释明关少娴如主张当时转款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可另案提起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关少娴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未提起诉讼。关少娴在原审诉称:2013年,政府拆迁了关少娴天河区沙河的房屋,并在2013年10月22日补偿了关少娴2402187元,韦永忠趁机利用关少娴年老、身体行动不便、对房屋买卖交易也不熟悉、不认识字、交流困难等情形,对关少娴谎称,帮助关少娴看房,看中合适的就以关少娴本人名义买房,以解决房屋被拆后关少娴没有房居住的问题,并以代为支付购房款为由骗取了关少娴1550000元。韦永忠骗取了上述款项后,隐瞒着关少娴,私自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房,关少娴得知后,多次要求韦永忠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韦永忠均予以推脱,韦永忠作为儿子已经严重侵犯关少娴的财产权益。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少娴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韦永忠返还财产1550000元,利息76143元(从2013年11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14年8月13日),合计1626143元;2.韦永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韦永忠在原审辩称:(一)关少娴不认识字,关少娴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可证明,事实也是如此,韦永忠有理由怀疑起诉内容的真实性,大胆怀疑关少娴委托律师的真实性。妈妈起诉儿子,妈妈有可能被利用被欺骗被忽悠;因此,对关少娴律师的代理权,答辩人不予认可。除非妈妈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其实,本案并不是妈妈的真实意思,而是韦永甲分钱分少了请律师要打官司。(二)关少娴的起诉状与事实不符,韦永忠没有欺骗妈妈。1.关少娴身体健康,行动方便,并不是起诉状上所讲的“行动不便”;2.关少娴退休以后,做水果生意十几年,能说会道,精明能干,熟悉许多交易情况,至今还有部分存款,所以不是起诉状所说的“对房屋交易也不熟悉”、“交流困难”。3.不是韦永忠骗取关少娴的钱,而是妈妈心甘情愿赠与三个儿子。4.是妈妈指导韦永忠购买房屋,当时妈妈并没有说要过户韦永忠的房子,而是后来韦永甲要在韦永忠的房子上加名字。(三)妈妈思路清淅,给钱多少合情合理。妈妈今年87岁,得到240万元房屋补偿款后,给几个儿子多少钱呢?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妈妈对韦永忠说,首先韦永乙经济状况较好,在韦永乙老婆家里(白云区永泰)有宅基地,自己修建了几套房子,还可以收租金;韦永甲经济状况一般,在天河区棠德小区分到政府一套廉租房(三房一厅,每月交租金200多元);而韦永忠40岁才结婚,老婆又是外地人,经济状况较差,没有住房,另外,本案起诉前关少娴一直由韦永忠夫妇照顾,与韦永忠夫妻住在一起;其他两兄弟对关少娴照顾不多,特别是韦永甲夫妇与关少娴关系不好,多次惹妈妈生气,因此,考虑到子女的经济状况,关少娴给韦永忠155万元,给韦永乙韦永甲各30万元。其实,中国父母90%是偏心的,两个原因影响给钱多少:子女经济状况和对父母的孝心。现在,妈妈有钱了,给钱少了,要打官司了,韦永甲把妈妈接回去了。韦永忠夫妇多次去看妈妈,要求接回妈妈与韦永忠一起居住,但是韦永甲夫妇不让进屋,今年10月10日还动手打了韦永忠的老婆。(四)不存在韦永忠骗取关少娴的钱,关少娴的起诉状不符合事实。2013年10月22日,妈妈得到240万元补偿款后,自己亲自在工行员村支行办手续,心甘情愿给韦永忠转款155万元;几天后心甘情愿给韦永乙转款30万元,几个月后心甘情愿给韦永甲转款30万元;自己还留下25万元。(五)妈妈熟悉房屋交易其中的奥妙,关少娴起诉状不符合事实。妈妈说,由于韦永忠的老婆是外地人,防止离婚而损失财产,在韦永忠买房子过户时,妈妈告诉韦永忠不能加老婆的名字,因此,韦永忠的房地产权证上只有韦永忠一个人的名字,并且是韦永忠单独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所有。(六)韦永忠的房地产权证为什么在妈妈手里?妈妈是这样对韦永忠说的,一是担心你老婆要加名字,加了老婆的名字则韦永忠只有一部分产权;二是担心你可能把房子卖掉,你以后没有房子居住怎么办。(七)妈妈以前是国营单位退休,至今每月有退休金2700多元,还有医疗保险,加之后来做生意有些积蓄,因此,给三个儿子这些钱后经济上不会困难。(八)妈妈得到房屋补偿款后自己不买房子的原因。妈妈年纪86岁了,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就提前把钱给三个儿子。(九)本案实质是赠与关系纠纷,妈妈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经济状况差的儿子多给,经济状况好的少给;孝顺的儿子多给,不孝顺的儿子少给;妈妈如此分配财产合情合理合法。赠与关系合法成立,财产已经交付,关少娴不得反悔。(十)韦永忠没有欺骗妈妈,世界上最亲密的人是妈妈,妈妈不想告自己的儿子,妈妈是被人利用,不认识字被人忽悠;是兄弟分钱不均引发的官司,而不是返还财产纠纷,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抓住本案的实质,依法驳回关少娴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关少娴主张其转款给韦永忠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少娴主张转款给韦永忠是为了给其本人买房,而韦永忠却是以其自己的名义买房,韦永忠存在欺诈行为;韦永忠购买房产后,房产证一直由关少娴持有,证实对于房产登记在韦永忠名下这一事实,关少娴是知晓的,关少娴的主张韦永忠存在欺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关少娴主张2013年10月22日转账给韦永忠155万元的民事行为无效,要求韦永忠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关少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关少娴负担。判后,关少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2013年8月22日,上诉人因身无居所,便口头委托韦永忠帮助上诉人购买房屋,并明确要求其办理房产过户时登记上诉人的名字,并于当天将155万元人民币转账给韦永忠。出于母子关系,上诉人没有要求韦永忠签订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这也符合我们中国家庭的传统习惯,后韦永忠以108万的价格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房,并将房屋登记在韦永忠名下。当上诉人知道这个事实后,与韦永忠多次协商变更登记房屋产权名字或者返还自己的155万元,但却无结果。上诉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2、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争议事实未做判定,即判非所诉。上诉人在原审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请求韦永忠返还155万元及利息,而原审判决已确认了上诉人该笔钱款转账给韦永忠的事实,但却未判定到底韦永忠应不应当返还上诉人的财产。原审判决上诉人败诉的理由是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没有审查判决本案的焦点事实,即判非所诉。上诉人认为,不管上诉人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韦永忠既无法律上的依据也无事实上的约定,当然不能取得本案的标的155万元。事实上,原审中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在见到上诉人时正是上诉人病情恶化时,所以原审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上诉人反应迟钝患有老年痴呆症。基于现在上诉人病情稳定,神智清醒,并没有老年痴呆症状,现确定上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关少娴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韦永忠返还关少娴1550000元及利息76143元(利息从2013年11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14年8月13日),合计1626143元;2、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韦永忠承担。被上诉人韦永忠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关少娴提供了以下证据:1、照片,拟证明上诉人现居住在即将拆迁的危房中,没钱搬迁,且重病在身。2、照片,拟证明韦永忠被追债,信用不好。3、信函,拟证明韦永忠因吸毒被劳教,与母亲的书信往来。本院认为,关少娴于2013年10月22日向韦永忠名下的银行账号转入155万元,关少娴主张其转款的目的是让韦永忠帮其买房,但关少娴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韦永忠以其本人的名义购买房产后,房产证一直由关少娴保管,可证实关少娴清楚知道其转款的用途。因关少娴与韦永忠是母子关系,故韦永忠主张关少娴向其转账155万元属于赠与行为,符合生活常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关少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且其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关少娴认为转款行为无效,要求韦永忠返还155万元及利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9440元,由关少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文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