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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朋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朋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302-2号原告吉林省朋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电台金坐标1幢1406号。法定代表人李振,董事长。被告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街与长沙路交汇。法定代表人周玉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朋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朋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告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告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解除查封担保人孙纪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郑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