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9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曹秀花、胡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曹秀花,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法定代表人:陈伟巍,行长。被执行人:曹秀花。被执行人:胡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曹秀花、胡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曹秀花在中国建设银行定远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