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伊春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红,女,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非,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丽红因与被申请人伊春绿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丽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永生代理审判员 冯 雪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佳男 来源:百度搜索“”